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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印发《长治市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 电子抓拍处罚程序》的通知

2021-12-22 09:54 来源: 长治生态环境局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制长治市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电子抓拍处罚程序》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8月18日

长治市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

电子抓拍处罚程序

为落实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电子抓拍 “环保取证、公安处罚” 要求,明确我市行政区域内抓拍处罚流程,制定如下处罚程序:

一、处罚措施

全天24小时禁止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违反规定的车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抓拍取证,证据提交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

二、执法方式

(一)明确执法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本市抓拍对象为尾气排放超标,特别是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

(二)明确执法代码。处罚代码为“6063”,代码名称为“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三)统一执法标准。对林格曼黑度超限值且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使用“6063”交通违法行为代码,一次处以100元罚款不分;对不透光烟度超限值的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使用 “6063”交通违法行为代码 ,一次处以100元罚款不记分。

(四)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日辖区内通行的同一辆车冒黑烟只处罚一次;每日对辖区内通行的同一辆车连续两次及以上同种污染物检测结果超标车辆只处罚一次。

三、取证流程

(一)设备有效性

生态环境部门建设的尾气排放超标电子抓拍设备须符合《道 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 -2014)》的技术要求。

抓拍设备必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验,相关检验报告或 出厂合格报告书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电子抓拍设备经备案后,方可对违法车辆进行取证。抓拍设备编号需统一使用由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设定设备编码。

(二)证据交换方式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子证据交换系统的建设工作,抓拍数据、图片、视频等证据必须通过安全边界方式传输至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相关的车辆图片(包括图片和视频)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进行处罚。

四、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达到本地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正常状态下排放黑烟等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正常状态下排放黑烟等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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