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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1-07-06 17:21 来源: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抽测检查工作,结合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现做如下安排:

  一、根据属地建成区重新修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各县区原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已不再适合新形势的要求,需重新修订,修订时可参考其他地市经验,增加国、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周边区域,上述工作要求2021年8月底前完成。

  二、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检查力度

  各分局严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以下下简称“禁用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一是禁止使用国家第一阶段(国Ⅰ)及以前排放标准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是国、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2公里范围内(包括企业内部施工作业),要求使用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三是凡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满足(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排气烟度限值标准(PMAX≧37KW:光吸收系数0.5m-1;PMAX<37KW:光吸收系数0.8m-1);四是长治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检测中心会同各分局,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检查力度,凡未编码登记、冒黑烟、抽测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各分局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清场并对超标排放的限期维修治理,检测、抽测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治理维修,维修后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复检合格报告,方可继续使用,对未按要求清场和维修后仍然不达排放标准继续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各分局依据《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予以5000元处罚。

  三、持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

  各分局对辖区内未编码登记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导督促机械所有人通过扫描“长治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平台”二维码登记备案,注册后自行填报登记信息并提交;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获得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向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在线提交登记信息;机械所有人对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在完成机械信息登记后,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检测合格后领取环保信息采集卡,检测不合格的须自行治理,在治理期间禁止使用,待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进一步规范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我市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检验工作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要求,停止外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三方检验机构在我市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三方检验工作,为便于管理,重新征集经过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资质认定,取得其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三方检验机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经过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资质认定,取得其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

  (二)我市外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验检测机构必须在长治市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取得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资质认定;

  (三)检验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四)第三方检验机构使用的检测设备,必须具备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功能,并可以现场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过程视频实时上传。

  (五)市生态环境局将于近期重新征集具备上述条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三方检验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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