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促进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进行调整扩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太焦高铁←→Y003乡道←→太行东街←→东外环路←→南环街——G208←→迎宾大道←→滨湖景观大道←→高新大道←→太焦高铁,以上道路(含)所形成的区域为长治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本文中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即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柴油发电机组等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管控要求
(一)“禁用区”内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机械,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应急抢险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使用限制。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前,应由该非道路移动机械所属单位或所有人向作业区域的生态环境分局申报备案,上报由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完成备案前不得投入使用。
(四)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水利、农机、园林等部门要督促管辖范围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向生态环境部门登记编码和使用前的备案工作,同时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升级和新能源替代工作。
(五)在“禁用区”内使用排放不达标或未登记备案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施工单位或机械所有人,由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六)各县区要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要重新划定“禁用区”。“禁用区”调整扩大或重新划定后应及时向公众公开,并报送至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主城区范围内作业的通知》(长环委发[2018]13号)同时废止。
附件:长治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区域范围图
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年25日
附件:
长治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图
红线内为“禁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