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依法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工作,对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发放管理。
(四)负责对全市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工作,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市区道路行驶机动车的抽检工作,对超标机动车依法进行处罚。
(五)依法对受委托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六)依法对机动车车用燃料、清洁燃料进行推广及应用,机动车报废和处置,新车销售,机动车排气净化产品的质量、销售、安装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二、实施办法
(一)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检测工作具体实施内容,健全相应业务工作机制,按照机构职能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二)检测监督一室(二室):主要负责对各检测机构的检测程序进行现场监管,办理机动车环保检测年检手续,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一站一人全程监管)。
(三)综合业务室:主要负责检测报告的统计、归档、检测数据、数量的汇总、年度报表、环保标志的保管、领发,以及网络监控、信息资料的收集。(一岗一人专人负责)。
(四)成立领导监管小组,组长由中心主任担任,主要负责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全面监管。小组成员由中心党支部书记、中心副主任、中心总工程师组成。其中副主任主要分管检测一室(二室),总工程师主要分管综合室,支部书记主要负责对在岗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各项工作的协调。
三、管理制度
(一)申报制度
1、对申请拟建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申报资料,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规范》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对不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
2、对申报资料、资质不齐全的申请单位,要履行申报程序,实地考察,正确引导申请单位,完善相关手续,从正式受理之日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须完成上报工作。
3、负责申报的工作人员,要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认真负责。如因个人行为耽误上报时间,造成未能预期委托,将追查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运行管理制度
1、针对经省厅委托,正常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检测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对其日常运行管理实施统一监管。
2、由中心组织对各检测机构的资质委托时效,检测仪器设备的标定认证、执行标准,数据比对报告,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上岗证件,实行定期审核。凡发现其中一项不按规定超期使用,将责令该检测机构停业整改,补办手续。
3、有中心统一安排专业人员驻各检测机构,依法对其检测程序实施现场监督。对监管人员不在现场时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视为无效,监管人员不予签字盖章,将追究监管人员责任。
4、各驻站监管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坚守岗位发现下列情形的要及时纠正,对不能及时纠正的,驻站监管人员应立即采取暂时停止检测措施:
(1)检测机构管理秩序混乱,车托和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检测车间,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的;
(2)检测仪器设备临时发生故障,检测数据超出正常检测技术范围的;
(3)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未经相关技术部门同意,随意或故意加长检测采样管和增设多个过滤器、造成采气不足,违背检测规范的;
(4)检测机构的车辆信息输录人员经常出现车辆信息输录错误,随意和故意增减车辆基准质量,有失检测数据客观公正的;
(5)检测机构的引车人员在检测柴油车过程中不按操作规定加油,导致发动机转速达不到检测技术要求,有明显作弊行为的。
(三)统计管理制度
1、对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原始报告实行专人登记归档入库,保管时间两年。
2、对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合格标志指定专人保管,领发程序实行出入库登记、领发登记,实名签字,谁丢失谁负责。
3、负责保管发放环保标志的负责人,应对标志发放数量与收回报告数量进行定期核对,做到表、证数量吻合,否则将查找原因,追究责任。
4、坚持常规报表规定,月报统计、年度汇总工作,由综合室主任统一审核、填报。杜绝瞒报、误报现象,确保文档资料管理规范。
四、监管措施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监管,由机动车检测中心与各检测机构鉴定工作规范责任书(附后)。
(二)在坚持定期检查制度的基础上,同时采取随机抽查、暗访等手段,及时发现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做到预防为主、违规必究、查处必严。
(三)开通多种举报渠道,以公示举报电话,发放征求意见卡等多种形式。加大公众监督力度,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
(四)加强对驻站监管人员的日常教育制度,按照依法行政、廉政准则、工作制度五不准等规定,由中心监管领导组与各监管人员鉴定工作廉政责任书(附后)。
(五)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抽检工作,对尾气排放严重超标的车辆实行专项整治。在城区部分路段,对无标车、黄标车,实施限行。
(六)对通过检测、暗访、举报发现的问题一经查实,决不姑息,凡是检测机构责任的,一律停业整顿;涉及到监管人员责任的,一律换岗处置。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的,将依法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五、考核评比制度
(一)按照市环保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度考核内容,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检测中心组织牵头,机关相关科室参加,组成考核小组,对各环保检测机构本年度工作日报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二)考核内容:主要以工作业绩、检测规范、制度建设、责任书执行情况为重点。
(三)考核办法:对照考核内容查验资料、现场检查、发放民主测评表,以综合打分的办法进行,最后按照打分高低依次排序。
(四)对排序前三名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排名最后一名的单位提出黄牌警告,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考核组提交整改报告。对连续两年排名最后的单位,将按照规定,由省厅决定取消其环保检测资格,收回委托书。
(五)对本中心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办法,认真按照局考核组的要求进行。对本年度考核不及格的将调离岗位重新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