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市直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黄河流域及其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办制定了《长治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
长治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黄河流域及其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山西省黄河流域及其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案》,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7月底前,完成沁源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之后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及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主要任务
以汾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为标杆,按照“查、测、溯、治”总体要求,对浊漳河、沁河、清漳河以及入汾小河、郊沟河流域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规范管理。
(一)全面排查
以县域为单元,各级河长对所包河段入河排污口排查及溯源工作负责。对入河排污口全面排查、溯源,进行现场记录(见附件1,留存入档),建立“一口一档”。各县区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拉网式排查,采取徒步巡河等形式,现场定位、拍照录像,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借助无人机辅助排查手段,做到应查尽查,不重不漏。对于每一个入河排污口,要通过溯源追踪、现场问询和无人机排查等手段,一一溯源到排污主体,全面建立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清单,标识排污口和排放主体位置关系。各县区汇总整理入河排污口清单(见附件2)。
(二)分类整治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原则,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施策,精准治理,确保成效。各县区按照入河排污口清单,明确每个排污口整治措施和责任主体,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分类逐一开展整治工作。
1.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入河排污口登记公告,已取得废(污)水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企事业单位,执排污许可证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入河排污口登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按标准格式进行登记建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2.未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的雨水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管网及提升泵站溢流口
对工业企业雨水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及提升泵站溢流口实行精准管理,通过建设出水口闸阀进行管控,汛期打开,非汛期封堵。配套建设生态人工湿地等对降雨期初期雨水等直排水进行净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水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
3.城镇生活污水散乱排口
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成〔2015〕130号)的规定,对城镇建成区直排生活污水进行截污纳管,全部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4.城镇雨水排口
对城镇雨水排口规范管理,汛期前对雨水管网进行清淤清理,加强源头管控,严禁餐饮、洗涤等废液废渣等污染物倾倒入雨水管网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5.农村生活污水散乱排口
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以村为基本单位,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原则上一个行政村最多设置一个排污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6.农田灌溉退水口
依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建设退水渠闸坝等设施,禁止农田灌溉退水非汛期直排入河。(农业农村、水利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7.混合废水排污口
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分工组织溯源,厘清责任主体。对无权属主体的管网或箱涵纳入点,实施封堵。对有权属主体的,根据(1)至(6)划分的类别进行整治。(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封堵,公安部门配合)
8.其它
除以上类型外的入河排污口,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项整治。对非法排污口,坚决予以封堵。(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安部门配合)
(三)登记建档
入河排污口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登记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实施统一监管。已经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可直接进行登记;未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城镇雨水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散乱排口以及灌溉退水口,按照分类整治要求完成整治后,进行登记建档。其中,入河排污口编码规则见附件4。
三、进度安排
(一)2020年4月20日前,各县区及高新区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出台整治方案和入河排污口清单,并报市水防办备案。
(二)5月31日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登记备案。
(三)7月31日前,沁源县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之后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及规范化管理工作;8月15日前,沁源县汇总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及现场照片等相关电子资料、整治工作报告等资料汇编,正式上报市水防办建档备案。
(四)10月31日前,其他县区及高新区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之后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及规范化管理工作;11月15日将登记表及现场照片等相关电子资料、整治工作报告等资料汇编,正式上报市水防办建档备案。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入河排污口整治是水污染治理的重要任务,是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市直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要充分发挥河长制统领作用,各级河长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强力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市、县两级财政应对排查整治相关经费予以保障。
(二)组织现场核查,加强技术帮扶
市水防办采取抽查检查等方式对县级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现场核查,确保排查溯源工作质量。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协调省级技术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三)加强台账管理,严格销号制度
市水防办建立地表水断面—排污口—污染源清单。对确认保留的入河排污口(点)的污染源头、污水水质水量、引流方式及监管、运行等情况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违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对其限定时间完成整治;对不能完成入河排污整治任务的,市水防办将进行挂牌督办。
(四)加强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
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后,生态环境部门要督导责任主体单位对保留的各入河排污口统一安置标识牌,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附件:1.山西省长治市**县区入河排污排查记录表
2.长治市入河排污口汇总表
3.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4.入河排污口编码设置规则
附件1
排污口编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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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位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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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流名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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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断面区间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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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区划 |
市、 县(市)、 镇(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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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河排污口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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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入河排污口名称4 |
已登记: 待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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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入河排污口地理坐标及高程 |
经度: ° ′ ″,纬度: ° ′ ″,高程: 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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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入河排污口入河标准5 |
入河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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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入河排污口分类及排放方式 |
分类:工业废水6□ 生活污水7□ 混合废污水8□ 雨水£ 其它□ 排放方式:连续□ 间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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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入河方式 |
明渠□ 暗管□ 泵站□ 涵闸□ 潜没£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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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入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9 |
设置规范□ 有,但设置不规范□ 无,或未登记在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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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排污口数据 |
水量: (m3/d或m3/a) 浓度:COD (mg/L)、NH3-N (mg/L)、总磷 (mg/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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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排污口设计及要求 |
设计排污能力(t/d)10 |
许可排放量(t/d)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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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排放污水总量(万t/a)11 |
口门形状 |
圆形 £ 方形 £ 敞开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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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排放量(t/d)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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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排放量(t/d)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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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污水排放量(t/d)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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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污水排放量(t/d)11 |
控制闸阀 |
有□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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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入河排污单位情况(可多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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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
名称12: 性质13: 排污单位地址14: 主管机关: 联系人及电话: 法人代表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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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地理坐标及高程 |
经度: ° ′ ″,纬度: ° ′ ″,高程: 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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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取水情况16 |
年取用水量: (万t) 服务面积: km2 服务人口: (万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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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排污许可证编号及批准机关 |
许可证编号: 批准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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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排污单位类型 |
工业企业□ 工业集聚区□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畜禽养殖□ 农村生活污水□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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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规模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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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
环评手续□ 验收手续□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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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排口数量及类型 |
排口数量: 个 污水排口: 个、其他废水排口 个、雨水排口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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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排水方式17 |
连续□ 间歇□: 季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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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排水执行标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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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在线监测设备 |
设置情况:已设置并联网□ 在建或尚未联网□ 无□ 检测项目:流量□ COD□ 氨氮□ 总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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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 |
排放物名称 |
排放浓度(mg/L)19 |
日排放总量(t)19 |
年排放总量(t)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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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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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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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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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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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其他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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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污染源排口及实景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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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流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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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引流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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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引流方式 |
人工渠道□ 天然沟渠□ 暗管□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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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受纳污染源 |
个(与第三项应该保持一致,特殊情况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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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其他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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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相对位置图 |
入河排污口、引流设施、对应污染源位置示意图,标识:方向、距离等重要参数。 | ||||||
填 写 说明
1.排污口编码:参见《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由全国的行政区代码加序号组成,共10个字节,1~2个字节表示的是流域名称,3~4个字节表示的是地市名称,5~6个字节表示的是县市名称,7~9个字节表示的是序号(如果不够可以用字母代替),10个字节表示入河排污口类型,如:入河排污口编码:100301A01A,详见附件4。未登记在册,则在()中写无。
2.河流名称,指入排入水体的河流、湖泊、水库的名称,如:××河干流,或××河一级支流××河。
3.断面区间,指干流或支流两个省控断面区间,如:××断面——××断面或源头——××断面。
4.入河排污口名称,已登记则需填写具体名称,待登记指本次排查出属于规模上的(日排水100吨或年排水3.5万吨)但尚未完成登记的。
5.入河排污口入河标准,指入河排污口登记允许的入河排污标准。
6.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指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
7.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指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排污口。
8.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指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排污口。其他不能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采用集中处理方式的入河排污口,可结合实际视为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
9.标志牌:标志牌设置应距入河排污口处较近,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规范标志牌应包括:入河排污口编号、名称、地理位置及经纬度坐标,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及水质保护目标,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审批单位及监督电话。
10.设计排污能力:填入河排污口设计的排污水量。
11.工业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其他污水排放量、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填实际的排污水量,排污单位若为火电厂,则在“其他废污水排放量”栏中填写申请的温水排放量。
12.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13.单位性质:填企业、事业或个体工商户等,企业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14.详细地址:按登记单位邮政通讯地址详细填写
15.法人代表:按《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单位实际负责人。
16.取用水量: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填一年取用的新鲜水量;通过自来水公司或水库供水的填一年从供水单位获取的用水量。对于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填“服务面积”、“服务人口”。
17.排水方式,间歇指,一天中某个时段排水或一个月某些天排水,需要登记具体方式;季节指,一年中某几个月排水,需要登记具体方式。
18.排水执行标准,指最新认定排污企业应执行的标准,若限期达到标准的注明时限;
19.排放浓度,填入排污口正常排放情况下的污染物浓度;日排放总量,填正常排放情况下入河排污口每日污染物排放的总量;年排放总量,填一年内正常情况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20.其他要求:“ ”直接填写,“□”在选择画√。
21.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附件2
**县(区)入河排污口(点)汇总表
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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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位信息 |
排污口信息 |
引流设施 |
排污单位信息 |
入河排污口分类 |
整治进展情况(已完成/正在整治) |
是否完成登记建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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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纳河流名称 |
断面区间 |
城市 |
县区 |
乡镇 |
村 |
入河排污口名称 |
入河排污口地理坐标 |
入河方式 |
入河排污口口门及位置 |
引流方式 |
排污单位名称 |
入河单位地理坐标 |
排污单位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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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度 (*** °** ′** ″) |
纬度 (*** °** ′** ″) |
高程(m) |
口门(圆形、方形、敞开式) |
入河岸别(左岸/右岸) |
经度 (*** °** ′** ″) |
纬度 (*** °** ′** ″) |
高程(m) | |||||||||||||||
说明:1.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格式为*** °** ′** ″;2.入河方式分为明渠、暗管、泵站、涵闸、潜没和其他;口门类型填圆形、方形、敞开式;3.岸别分为左岸、右岸;4.引流方式分为人工渠道、天然沟渠、暗管和其他;5..排污单位类型: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农村生活污水、其他:6.入河排污口分类: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填A,取得排污许可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填B,工业企业雨水口填C,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及提升泵站溢流口填D,城镇雨水排口填E,农村生活污水排口填F,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填G。
附件3
填 报 要 求
1.在江河、湖泊设有入河排污口的所有单位应如实填报本登记表。
2.填报数据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说明。
3.必须按“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登记单位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入河排污口的,应分别填写每个入河排污口的有关信息。
4.提交本表一式四份,每份需加盖公章。有关数据经核定后,返回填报单位一份,交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一份,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一份。
5.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有关信息进行核查,有关数据核定后将作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是否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依据。
6、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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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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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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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主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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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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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名称 |
入河排污口分类 |
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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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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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时间 |
混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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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方式 |
连续 |
入河方式 |
明渠()、管道() 泵站()、涵闸() 潜没()、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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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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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位置 |
所在行政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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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水体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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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入水体水质目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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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度(准确到″) ° ′ ″ 纬度(准确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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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排污能力(t/d) |
年排放废污水总量 (万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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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排放量(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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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废水排放量(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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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废污水排放量(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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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是否经过处理 |
污水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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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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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排放浓度(mg/L) |
总量(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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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排放总量 |
年排放总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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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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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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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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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公章): 登记管理部门(公章):
填 写 说 明:
1.登记单位: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法人代表:按《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单位实际负责人。
3.详细地址:按登记单位邮政通信地址详细填写。
4.单位性质:填企业、事业或个体工商户等,企业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5.“入河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在后面提示栏中划“√”。
6.所在行政区:应准确到设区市的街道或者县(县级市)的乡镇。
7.排入水体名称:填直接排入的河流、湖泊、水库名称。
8.排入水体水质目标:填生态环境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下发的水体考核目标,申请单位无法填写的,可咨询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划定水质目标的水域,此栏空缺。
9.设计排污能力:填入河排污口设计的排污水量。
10.工业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混合废污水排放量、其他废污水排放量、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填实际的排污水量。排污单位若为火电厂,则在“其他废污水排放量”栏中填写申请的温水排放量。
11.污水处理方式:对于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填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厂区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对于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填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或三级处理。
12.项目名称:登记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对排放特殊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增加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排放温排水的,应增加填写“温升”项目。对于排放有毒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毒化学污染物的必须如实填报。
13.排放浓度:入河排污口正常排放情况下的污染物浓度。
14.日排放总量:填正常排放情况下入河排污口每日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15.年排放总量:填一年内正常情况下入河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附件4
入河排污口编码设置规则
入河排污口编码由全国的行政区代码加序号组成,共10个字节,1~2个字节表示的是:流域名称;3~4个字节表示的是:地市名称;5~6个字节表示的是:县(市、区)名称;7~9个字节表示的是:序号,如果不够可以用字母代替;10个字节表示的是:入河排污口分类。
示例:入河排污口编码:100301A01A代表的意思是汾河流域××市市辖区第A01号入河排污口。其中1~2个字节的10表示的是:汾河流域;3~4个字节的03表示的是:××市;5~6个字节的01表示的是:县(市、区);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是:第A01号入河排污口;10个字节表示的是该入河排污口类型为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编码中流域编码:汾河流域10,桑干河流域11,滹沱河流域12,漳河流域13,沁河流域14,大清河流域15,涑水河流域16,沿黄支流流域17;市、县数字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2018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确定。
入河排污口编码中分类编码: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A,取得排污许可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B,工业企业雨水口C,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及提升泵站溢流口D,城镇雨水排口E,农村生活污水排口F,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