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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2020-05-21 11:19 来源: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山西省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现就开展2020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要依法提出辖区内2020年度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

  核企业名单,并下达企业监督实施,同时要将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一个月内,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

  法》要求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等情况)。 

  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严格按照国家最新标准实施。

  四、企业是清洁生产审核的主体,要积极主动开展审核工作,若企业自身力量不足,可委托咨询机构帮助指导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真实性由企业负责。

  五、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务必于2020年11月底前完成,企业完成审核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县、区分局提出评估申请,同时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要求的相应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由县、区分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评估专家组,打分界定评估结果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对审核技术质量符合要求的企业报市生态环境局,我局汇总后将在市局网站对外进行公布。

  六、各分局负责对辖区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办和监管;对实施完成的要及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报市生态环境局,我局汇总后在市局网站对外进行公布。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七、对不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不如实开展评估验收或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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