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环生态发[2018]3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环办发〔2013〕91号)相关要求,为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强企业综合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环保局要依法提出辖区内2018年度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并下达企业监督实施。
二、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规范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严格按照国家最新标准实施。
三、积极倡导企业自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若企业自身力量不足,可委托咨询机构帮助指导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报告的编制,报告的真实性由企业负责,一律不得弄虚作假、敷衍了事。
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完成后,务于2018年11月底前报县(市、区)环保局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由县(市、区)环保局统一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会同各县(市、区)环保局进行现场核实和技术评审,对通过评审取得合格成绩的企业,将在市环保局对外网站进行公布。
五、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已实施或正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监督管理,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规定,对确需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现场验收,并将验收结论及时报市环保局备案。
六、对不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不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长治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