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环函[2017]129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13]38号),全面完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39号)中的考核任务,按照《长治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长环发〔2014〕149号)和市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工作的通知》(长环函[2016]403号)工作要求,确保26家重点企业在年底前全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完成技术改造,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长治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确定的26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是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项目之一,各县(市、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加强督导,确保2017年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
二、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对辖区内列入名单的重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督促指导企业加快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进度;对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督促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三、各相关企业要承担起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的主体责任,对已完成技术改造的企业,要积极向县(市、区)环保局提交评估申请,由县(市、区)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对未完成技术改造的企业,要加快技术改造进度。
四、针对重点企业变化情况,原审核后的技术改造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县(市、区)环保局出具调整意见并报市环保局进行备案。
五、凡是列入考核的26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改造和调整后的技术改造计划,必须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取得评估意见。
联 系 人:李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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