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环函[2017]74号
城区环保局、淮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环办发〔2013〕9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晋环土壤函[2017]5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降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防范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经核查,淮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已不在清洁生产审核有效期,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区环保局要督促淮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核任务。
二、淮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规范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交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符合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的相关规定。
三、淮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完成后,务于2017年10月底前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和技术评审。
四、不实施、不按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治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