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分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成效,根据生态环境部《“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2020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我局制定了《长治市2020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长治市2020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5日
附件
长治市2020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成效,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抓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利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数据库,动态更新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数量及种类。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为抓手,提升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坚决遏制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二、工作原则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是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提高守法意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体系,确保环境安全。
(二)强化属地监管责任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充分认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重要性,进一步细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属地监管责任。
(三)建立分级负责考核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县(区)分局进行检查考核,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考核;县(区)分局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考核。
(四)突出重点考核对象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重点包括:全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上年度规范化考核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企业;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吨的企业;涉及重金属、焦化、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企业;涉及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环节的行业企业。在考核上述对象同时也要重视其它产废单位的考核。
三、考核安排
督查考核采取企业自查、县区检查、交叉检查、市级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
各分局要在印发本区域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后,迅速组织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经营单位对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自查考核,各单位对自查考核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县区检查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考核,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均全部考核。
(三)交叉检查
市局将在6月至8月组织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对各县的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交叉检查,督查考核各县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四)市级考核
根据工作需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土壤固废管理科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等部门组成督查考核组,对各县(区)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督查考核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平小波 市生态环境局总工
副组长:李秀文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潘 刚 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固废管理科科长
成 员:土壤科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
职责分工:土壤固废管理科负责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的总协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的现场检查,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做好现场检查笔录,依法进行查处。
考核范围:
1.经营单位:检查全部经营单位。
2.重点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50家,重点产废单位不足50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3.其他产废单位:抽查数量不少于10家,其他产废单位少于10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4.对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本年度要继续考核,对未纳入上年度抽查考核范围的产废单位作为抽查重点。
5.考核企业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直接判定考评等级为C级。
四、工作任务
(一)制定考核方案
各分局要制定2020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序;同时明确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各分局须于2020年2月20日前将危险废物管理员信息表(附件2)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建立全口径清单
各分局要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环评与验收、日常执法检查、固废系统申报登记等信息,全面梳理建立2020年全口径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包括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清单,监督企业落实申报登记与管理计划备案制度,在固废系统完成相关数据填报并做好数据审核,并于2020年3月20日前将清单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附件3)。
(三)组织业务培训
市局将于3月组织各分局、重点行业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各分局应于5月10日前组织对本单位管理人员、执法人员、技术人员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经营单位开展规范化管理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等。将本年度新纳入产废或经营单位清单、上年度考核不达标及基本达标的行业企业、相关重点行业企业作为重点培训对象;将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台账记录及贮存场所规范建设等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各分局要做好培训记录,并按照附件4格式要求于5月20日前将培训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四)严格督查考核
各分局在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中,要研究确定合理的检查考核名单,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中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打分,各分局不得随意放宽标准。考核时要认真填写《被考核单位检查基础情况记录表》(附件5)及《2020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结果统计表》(附件6)。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并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进行跟踪检查,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要进行二次复核,确保整改到位。
市局对分局的考核、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检查考核及复查和企业自查须于8月20日前完成。各分局应按照《评级指标》进行自评打分,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形成工作报告(附件7格式,附考核结果汇总表),并于9月5日前将上述两项材料上报市局。
五、督查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把各县(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评级为A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高于90%的,全市范围通报表扬;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评级为C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全市范围通报批评。
市生态环境局于10月底前,将本年度各县(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通报,同时将考核结果为不达标单位在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考核工作组织不力,抽查合格率过低的县(区),采取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等措施,敦促地方政府与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
检查中对好的工作经验及时进行推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危险废物转移不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包括电子转移联单),去向不明,产废数量种类与生产工况明显不符及其他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对故意违法和严重违法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按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各分局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立案处罚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市局上报省厅,省厅将按程序将其纳入山西信用体系建设(列入环保黑名单)。
六、其他
(一)所有的上报材料均以正式文件按时报送,同时将电子版发邮箱。
(二)要如实上报各项材料,不得随意减少上报内容,变更上报表格,确保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全面、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