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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加强废药品、废试剂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2019-10-09 10:52 来源: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废药品、废试剂等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到有效规范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此类危险废物,防止此类危险废物产生的环境污染及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落实2019年9月19日省医疗废物联合调研组在我市调研的工作要求,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局(委)及相关单位要以近几年省内危险废物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件为鉴,协调做好危废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强对相关部门、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强化部门联动,确保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排查

  产生废药品、废化学试剂、实验废液的单位主要有:医疗机构、学校、化验分析机构、有化验室的企业、以及执法过程中收缴废药品、废试剂等危险废物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废药品属于危险废物(HW03)、废试剂和实验废液属于危险废物(HW49),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督促环保、卫健、质监、教育、公安等部门充分利用宣传手段,向相关产废单位介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引导产废单位知法守法,要求各产废单位加大本单位的排查力度,全面排查本单位危废的产生、收缴情况,进行危险废物的登记备案,对以前未发现登记的危险废物要及时更新补充。

  三、规范收集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各产废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中的要求对危废进行收集、暂存、转移处置。

  四、完善系统填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晋环固废函〔2019〕238号)要求,所有产废单位要在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产生、处置等信息,并实现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和跨省转移运行电子联单。

  长治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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