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2018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晋环土壤函〔2018〕145号)要求,2018年要将机动车维修行业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范围,为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及铅酸蓄电池收集经营单位的危废污染防治工作,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成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废单位规范化管理要求
机动车维修行业及铅酸蓄电池收集经营单位涉及到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矿物油、废油漆渣、废活性炭、废铅酸蓄电池、废油桶、废油漆桶、废棉纱手套等等。
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加强危废管理工作,主要落实以下制度和工作:
(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责任制度、负责人明确;在危废暂存库张贴危废污染防治责任信息,且张贴信息说明危废产生环节、危废特性、去向及责任人等。
(二)标识制度: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张贴危废标识(袋装10×10cm,桶装20×20cm);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40×40cm)。
(三)管理计划制度:产废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四)申报登记管理制度:全面、准确申报上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及时向县级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五)源头分类制度:危险废物应按种类分类存放,且不同类危废之间应有明显间隔。
(六)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请省内转移危险废物,应向市、县环保部门报审转移计划;申请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应向省、市、县环保部门报审转移计划;批准后向县级环保部门领取转移联单,联单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填写规范并保存齐全,保存5年。
(七)经营许可证制度:产生的危险废物要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或收集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八)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县级环保部门备案,产废单位每年应按照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九)业务培训制度:产废单位应当每年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危废培训。
(十)贮存设施管理制度
1、环评中对危废贮存设施进行评价,完成 “三同时”验收。
2、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1)贮存场所地面硬化及防渗处理;
(2)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并采取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
(4)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或危险废物管理;
(5)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需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
(6)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3、危废做到分类贮存,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4、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台账应如实和规范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危废库应放置当月台账。
二、环境监管检查要求
(一)县环保局应将辖区内主要机动车维修行业及铅酸蓄电池收集经营单位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范围,并实施一年一次检查,对于考核不达标及非法处置危废的企业要予以处罚或移交公安。
(二)市环保局对涉及废矿物油及废铅酸蓄电池的单位抽查考核一年一次。
三、主要法律责任
(一)产废单位责任
1、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监管单位责任
根据《长治市2018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要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并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对各县(市、区)进行排名。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评级为C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全市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采取挂牌督办、约谈政府负责人等措施,敦促政府与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要求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及铅酸蓄电池收集经营单位的监管,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长治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