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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1年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履约工作的通知

2021-08-18 10:24 来源: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长环大气函〔2021〕2号

  

各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1年6月17日,我国正式交存《基加利修正案》接受文书,并于2021年9月15日正式生效。为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履约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管理工作。

  各分局要按照《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销售和使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14〕123号)和《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维修和报废备案管理的通知》(晋环车〔2016〕2号)文件要求,认真梳理排查辖区内从事ODS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维修和报废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并按照要求督促企业在山西省ODS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并及时填报年度经营活动情况。

  二、进一步做好消耗臭氧层物质日常监管工作。

  各分局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消耗臭氧层物质日常监管工作的函》(环办执法函〔2021〕254号)及省市两级执法局(队)要求,进一步加强ODS执法检查,将ODS生产、销售、使用企业的执法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管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结合排查及备案情况,及时更新ODS企业监管名单,确保所有涉ODS企业均得到有效监管。

  (一)各分局要按照《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消耗臭氧层物质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长环执法函〔2021〕19号)要求按时将ODS执法检查情况报送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汇总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总队)报送总结报告及统计表时,同时抄报市局大气环境科。

  (二)ODS物质执法监管工作已纳入“互联网+监管”工作清单,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分局要按照要求及时将现场执法检查情况上报至监管平台。

  三、进一步提高ODS相关业务水平。

  各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要认真学习生态环境部今年7月8日组织ODS在线培训课程资料,将相关理论要求和先进经验应用于执法及管理实践,帮扶我市涉ODS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知法守法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及信息公开。

  各分局要以信息媒体为载体,积极开展9月16日“国际保护臭氧层日”宣传活动,通过展板宣传、发放宣传资料、接受咨询等方式,积极宣传臭氧层保护相关知识及ODS管理工作的主要进展,引导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ODS环境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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