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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7-04-24 16:00

  长政办发〔201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2017年4月1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
 
 
长治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13〕38号),全面推进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力度,根据环保部等四部委及六省市政府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全市细颗粒物(PM2.5)降至62微克/立方米以下,比2016年下降10.14%;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2.4%,比2016年增加12.6%。
  各县市区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
二、重点任务
  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多措并举强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全面降低污染排放负荷。共制定7大类30项任务,各项任务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如下:
(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要取得实质性进展
  1.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按照《长治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16〕65号)要求提前完成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任务。焦化行业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及我省焦化产能置换政策实施关停淘汰。(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2.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推进主城区建成区及各县城建成区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对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污染严重、对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影响明显、治理无望的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关停计划,限期完成关停搬迁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淘汰煤电行业落后产能。火电行业关停所有设计寿命期满和所有10万千瓦及以下纯凝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关停单机10万千瓦(不含)至单机30万千瓦(不含)之间运行满20年的纯凝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以及30万千瓦以下运行满25年的抽凝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2018年1月1日起关停经改造或预计改造后污染物达不到山西省超低排放要求的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郊区人民政府、襄垣县人民政府、屯留县人民政府、武乡县人民政府、沁源县人民政府、潞城市人民政府)
4.取缔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各县市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到位。于3月15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制定分类处置实施方案,10月底前基本完成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察员,落实“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决不允许死灰复燃。“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纳入环境保护部信息平台和执法监管平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小洗煤、小选矸、小储煤,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二)全面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5.实施冬季清洁取暖重点工程。进一步提高集中供热、供气率,到2017年底全市及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全面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10月底前划定“禁煤区”,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完成燃料煤炭“清零”任务。加大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力度,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2017年10月底前完成10万户以上以气代煤、以电代煤工程。加大工业低品位余热、地热能利用。(责任单位: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郊区人民政府、长治县人民政府、屯留县人民政府、壶关县人民政府、长子县人民政府、潞城市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电力公司、国新能源集团、国化集团、华润燃气公司)
  6.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2017年10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在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浴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全面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所有县城建成区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燃煤窑炉加快电炉、气炉改造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7.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纳入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煤炭减量平衡方案。20万人口以上县城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全覆盖。新增居民建筑采暖要以电力、天然气、地热能、空气能等采暖方式为主,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三)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8.实施特别排放限值。9月底前,全市所有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钢铁行业治污升级改造要求见附件2)。重点排污单位及燃煤锅炉要按照《长治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双覆盖”建设方案》(长环委发〔2017〕2号)的要求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9.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强化工业污染源对标治理,以火电、钢铁、水泥、焦化、平板玻璃等行业及燃煤锅炉为重点,推进全面达标工作。全面加强对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将其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建立企业排污台账,从严处罚违法排污行为。强力推进火电厂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漳山电厂2×60万千瓦时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10.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率先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推进重点行业治污升级改造。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含粉磨站)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底完成列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结合污染排放特征和地方排放标准实施要求,率先开展农药、医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1.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制定全市VOCs排放清单,摸清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分批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名单,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全面推进石油化工、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类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见附件3)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并实施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不含柴油),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12.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完成《长治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所列项目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中高费项目改造完成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四)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
  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关于全市重点工业企业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的通知》(长环发〔2017〕28号)要求,制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10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将当地各行业错峰生产计划报市大气办。
  13.水泥、铸造等行业继续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各县市区水泥(含粉磨站)、铸造(敏感区内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石料等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9月底前经市环保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备案。10月底前,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未达到超低排放的要全部停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电力公司)
  14.加大钢铁、焦化企业限产力度。实施钢铁、焦化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采暖季全市钢铁产能限产,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全市焦化产能限产,以焦炉生产能力计,依据焦化企业相关手续或用电量核实。(责任单位:郊区人民政府、襄垣县人民政府、屯留县人民政府、黎城县人民政府、壶关县人民政府、沁县人民政府、沁源县人民政府、潞城市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电力公司)
  15.实施化工类企业生产调控。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电力公司)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
  16.继续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完成国家、省下达我市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或高排放车辆)淘汰任务,实现全市范围内黄标车清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17.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12月底前,要安装10台(套)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及时汇总分析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开超标严重的车型信息。建设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专业队伍,提高现场执法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长治分局)
  18.协同加强柴油车管控。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9月底前,将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支持保险公司提高超标排放车辆保险费率,实现超标排放车辆异地处罚。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19.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率先完成城市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9月底前,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行动,联合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取缔黑加油站点,追究违法者责任,曝光一批经营不合格油品的企业名单及典型案件,促进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加强车用尿素监督管理。6月底前,区域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
积极推进出租车更换为电动车或清洁能源车,督促在用燃油和燃气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
20.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6月底前,销售汽油的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21. 严格控制扬尘排放。各县市区要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街道保洁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9月底前,全市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做到围挡、苫盖、喷淋、运输车辆清洗和路面硬化五个“百分百”。到2017年底,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的房屋建筑和政府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达到“优良”,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房屋建筑和政府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50%以上。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22.强化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
车货总质量12吨次以上的渣土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达到90%以上,并接入交通运输部门联网联控平台。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本地管理规定进行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
  23. 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设施设备的投入,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长治市、潞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同比增加8个百分点,达到58%以上。积极推进城市容貌示范街道、保洁示范街道的创建,2017年底前,全市主城区及潞城市省级保洁示范街道达到5条以上,潞城市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比例达到60%。(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潞城市人民政府)
  24. 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严格落实《关于全面整治烧烤摊点的通告》《关于主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关于主城区全面禁煤的通告》的要求。制定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的规定,实施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责任到块,实现焚烧责任全覆盖。严格按照《长治市农作物秸秆高效综合利用和农业废弃物规范化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长农发〔2016〕116号)的要求,在高标准完成试点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秸秆利用途径,积极引导农民开展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实现秸秆资源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农委)
  25.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面推进城市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实现政府投资类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10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26.继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价收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7.完善城市道路建设。积极推进城市公共停车体系建设,减少机动车停车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干扰。加强占道管理,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强化道路养护管理,确保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设施完备。强化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交通系统建设,按照国家要求提高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28.加快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京津冀地区有关标准及省环保厅要求,修订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不同级别减排比例要求,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提前启动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中增加燃煤污染防治、控制SO2的应急响应内容。8月底前,完成新预案修订工作,强化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企业、工地和单位生产工序,并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并通过环保部组织的评估审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9.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理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建立职责明确、流程清晰、响应及时、督查到位的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水平。强化市级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市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单位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7天潜势预报能力。开展气象因素对重污染天气的影响分析。(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30.夯实大气环境质量精细化管理基础。加快推进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并建立动态化更新制度。制定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实行限期达标管理。组织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研究,制定出台臭氧及其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对策。开展源解析工作,实施污染组分的监测分析研究,进一步夯实大气环境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基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责任主体,要根据《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尽快组织制定本地2017年度的大气污染防治细化工作实施方案,切实落实党委政府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社区、企业,明确各项任务清单、路线图、时间表以及责任部门。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本部门落实方案,同时指导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行动计划》的各项任务要求,通过部门联动,强化工作合力,确保《行动计划》各项重点任务按期完成。行动计划的各项任务要列入市政府督查内容。
各县市区及各相关责任部门于4月底前将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完善经济政策。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优化使用方式,资金扶持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研究对化工类,包装印刷类,汽车、集装箱、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征收排污费。出台有利于清洁取暖的经济政策机制,支持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将民生供暖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列入基建投资计划,优先支持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使用基建投资,给予替代项目部分设备投资支持。将电供暖电量统一打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低谷时段发电企业直接招标。居民“煤改气”气价按照居民用气定价。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鼓励加大对产业升级、冬季清洁取暖和大气污染治理领域的信贷投放,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三)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积极融入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在污染排放、产业准入、重污染应急联动等方面共同承担改善区域质量义务,享受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资金支持,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四)加大气源、电源保障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开拓气源,支持管道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多种方式、多种主体供应。市县两级政府对配套的电网工程给予一定的补贴,承担配套输变电工程的征地拆迁前期工作和费用,要统筹协调“煤改气”、“煤改电”用地指标。市电力公司、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国化集团、华润燃气公司统筹“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的规划与实施,制定工作方案,加大气源、电源的保障力度。市电力公司要与各县市区统筹“煤改电”工程的规划和实施,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燃气部门要完善应急调峰设施供应,城市燃气必须具备一定的储气能力。同时,燃气部门和电力部门要根据全市10万户“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作具体任务,具体测算用电量、用气量,并完善电网、管道的配套设施建设,切实做好电力、燃气供应保障工作。
(五)加强统计强化考核。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要建立月统计、季通报机制,每月统计各县市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采暖期加密统计频次,量化各项任务进度及完成比例,定期呈报环保部、省环保厅及市政府。实施通报排名制度,每月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实施排名,按季度考核,对空气质量浓度不降反升的县市区实行环评限批。发现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贯彻中央及省决策部署不力、失职渎职的,提出应予问责的建议,将相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问责。对空气质量改善达不到时序进度、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县市区,实行公开约谈。对各县市区《大气十条》执行情况进行终期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
(六)建立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机制。增强大气环境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加大科研经费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研究成果及时准确为群众解疑释惑,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定期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发布权威声音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环保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气象部门不再另行发布雾霾和霾预警信息。
附件:      1.长治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主要任务表
                2.钢铁行业治污升级改造要求

                    3.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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