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 治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 治 市 财 政 局
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 治 市 水 利 局
长 治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关于印发《长治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
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切实做好我市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据省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山西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我们组织编制了《长治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治市财政局 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治市水利局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7日
长治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粮食安全、饮水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关系美丽长治建设。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切实做好全市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据《长治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长治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三五”主要成效
“十三五”期间,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加快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土壤环境风险基本管控。扎实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摸清全市土壤污染情况。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对全市耕地周边9个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开展排查整治,“十三五”期间累计减少重金属排放量144公斤。将全市41家企业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落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初步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100%,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地下水污染防治稳步推进。印发《长治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稳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全市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建立“双源”(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清单,初步掌握112个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876个地下水污染源的基本信息。初步构建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完成“十四五”地下水环境质量国家考核点位优化调整,确定8个地下水国家考核监测点位,对27个省级考核监测点位持续开展监测。完成374个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市级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100%。
农业农村环境整治取得进展。扎实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483个行政村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12个县(区)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完成,196个行政村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市共排查确定8个农村黑臭水体,其中4个纳入国家监管清单。542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完成整治,98.5%的行政村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9个“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完成保护区划定。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秸秆综合利用率、农膜回收率分别达到91.84%、82%,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9.52%。
(二)形势分析
“十三五”以来,全市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我市煤化工占比较大的产业结构和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带来的环境压力尚未根本缓解。土壤污染源头预防压力大,历史遗留环境问题尚未彻底解决;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农村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滞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缺乏有效监管。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与建设美丽长治目标要求还存在差距,任务较为艰巨,形势依然严峻。
1.土壤污染防治压力较大
焦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土壤环境保护历史欠账多,部分矿区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固体废物堆存对周边农田土壤存在环境风险,土壤污染源头防治压力较大。部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落实不到位,环境风险隐患依然存在。受污染耕地精准实施安全利用技术水平有待提升,安全利用成果有待巩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制度有待完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尚不健全。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有待加强,部分地块未按要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违规开发利用风险依然存在。污染地块修复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防治水平有待加强。
2.地下水环境保护基础薄弱
全市地下水污染状况尚未摸清,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污染状况底数不清,亟需开展地下水重点源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部分县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存在不达标现象,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尚未划定,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仍需加强。
3.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任务艰巨
农村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环境整治成效不稳定。89.63%的行政村未完成生活污水治理,资源化利用水平较低,资金投入不足,部分设施建成后运行不正常。部分县(区)存在农村黑臭水体。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相对不高。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有待进一步巩固。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未得到有效管控,化肥农药使用量偏高,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方式不够规范,养殖生产布局需进一步优化。
4.环境监管能力有待提升
全市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有待完善,环境监管能力与执法手段亟需提升,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基层政府对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尚未建立有效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及时,无法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聚焦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实现转型目标任务,把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解决一批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推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为建设美丽长治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源头防控。加强生态环境分区分类管控,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环境准入。积极推动末端治理向防治并举转变,强化源头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溯源、断源、减排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途径。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推进农业生产清洁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坚持系统治理,强化协同推进。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注重防治体系完整性,打通地上和地下、城市和农村,协同推进水、气、土、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有效衔接全市乡村建设行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精准施策。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聚焦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突出问题,针对性制定污染防治策略,因地制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确保精准治污、科学治污。
坚持依法治污,提升监管能力。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和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完善环境监测网络,提升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强化“污染者担责”。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到2035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农业面源污染得到遏制,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本好转。
表1“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
|
类型 |
指标名称 |
2020年 (现状值) |
2025年 |
指标属性 | |
|
土壤 生态环境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100% |
达到国家下达 目标要求 |
约束性 | |
|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1 |
— |
有效保障 |
约束性 | ||
|
地下水 生态环境 |
地下水国控区域点位水质 |
— |
全部优于V类 |
预期性 | |
|
“双源”点位水质 |
— |
总体保持稳定 |
预期性 | ||
|
农业农村 生态环境 |
农村环境整治村庄数量 |
— |
新增334个以上 |
预期性 | |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2 |
10.37% |
≥25% |
预期性 | ||
|
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 |
— |
减少 |
预期性 | ||
|
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 |
— |
减少 |
预期性 |
||
注:1.重点建设用地指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所有地块。
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是指生活污水得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行政村总数的比例。
三、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
(一)强化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1.切实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排查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开展集中连片耕地污染成因排查,识别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追溯污染源头,为下一步控源(断源)工作奠定基础。优先在污染较重、较集中的区域,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输入输出因素开展长期观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加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汞、砷、铅、铬等重点重金属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重点重金属排放企业,2023年底前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以监测数据核算颗粒物等排放量。鼓励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进一步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动态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涉镉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利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建设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减少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开展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排查整治。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填埋点排查行动等结果,聚焦石煤、硫铁矿等矿区以及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综合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现场踏勘等方式,全面排查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依据排查情况编制治理方案,分阶段治理,逐步消除存量。优先对周边及下游耕地土壤污染较重地区进行整治,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深入实施耕地分类管理
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严禁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进行预警提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制定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年度计划。有安全利用类耕地的县(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有针对性地制定并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落实品种替代、水肥调控、生理阻隔、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技术措施,分区分类建立完善安全利用技术库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巩固提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效。鼓励对严格管控类耕地按规定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全市土地利用变更、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效果等实际情况,各县(区)对本辖区内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进行动态调整,调整结果经县(区)政府审定同意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原则上禁止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防控
1.从严防控工矿用地新增土壤污染
强化空间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推进重点行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依规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依法将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监督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面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制度,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对污染扩散出厂界的,要“一厂一策”探索开展风险管控,2025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改以及周边环境监测。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全面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的地块在纳入详细规划前按照程序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在供地管理前要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加强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对列入优先监管地块清单的地块,开展重点监测和风险管控。鼓励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各县(区)建立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清单,及时调度更新,严格腾退地块监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要依法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管理和监管,采取第三方评估或跨区域交叉检查等方式,推动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等报告质量抽查机制,促进调查评估质量整体提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从严管控焦化、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自然资源部门严禁作为“一住两公”用地,严禁办理土地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要因地制宜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联动监管具体办法或措施,细化准入管理要求。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配合)
合理安排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对于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及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规范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防止污染土壤对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原则上,“一住两公”等敏感类用地应后开发,在周边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后再投入使用。在地块开发建设中发现存在土壤污染现象的,要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活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等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要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建立调度协商机制,定期调度分析辖区内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及时通报存在问题并督促整改,及早解决潜在土壤环境风险。(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稳步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
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以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对暂不开发利用的高风险关闭搬迁地块或污染地块,因地制宜实施风险管控,必要时组织开展土壤、地下水等环境监测。鼓励焦化、化工等行业企业采用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鼓励绿色低碳修复。探索污染土壤“修复工厂”模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监管。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严格落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的效果评估工作,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的后期管理,确保土壤环境安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依法将相关从业单位及个人的执业情况、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有序推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一)建立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1.加快推进地下水分区分类管理
加强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管理。针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国家考核点位,要分析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对于非地质背景导致的未达标点位,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对于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达标点位,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方案。达标或保持方案应因地制宜提出防治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及完成时限。要及时组织方案实施,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或保持稳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
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完成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2.强化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
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逐步建立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依法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日常环境监管以及专项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
(二)持续推进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与管控修复
1.持续开展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
完成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重点围绕“一企一库”(即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两场两区”(即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衔接污染源普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等成果,查清基本信息、环境管理、水质状况等,评估地下水环境风险。2023年底前,全市完成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落实地下水污染源预防责任。要督促“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和加油站的运营、管理单位积极采取防渗漏措施,按要求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在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中新增设的地下水监测井,纳入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并规范管理,按职责开展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地下水回灌和多层含水层开采管理。回灌地下水应当防止串层污染。开采煤层气、致密气等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回灌地下,应当符合相关的水质、水量要求,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和破坏地下水水量。加强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地下热水及回灌水水质监测的监督,按相关要求定期报备。组织开展地热水、煤层气、致密气等采出水违法回灌地下的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应当按照封井回填技术要求限期回填串层开采井,并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
强化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并加强风险管控后期环境监管。开展废弃矿井、钻井和取水井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技术模式。(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统筹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修复治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应依法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针对迁移性强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兼顾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选择适宜的修复技术,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配合)
(三)切实加大地下水水源保护力度
1.进一步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
规范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强化“千吨万人”及以上规模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设立标志,进行规范化建设。针对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开展污染成因分析,提交判定报告,因地制宜采取防治措施,确保水源环境安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浅层地下水型饮用水重要水源补给区划定,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逐步推进“千吨万人”及以上规模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划定。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配合)
防范傍河型、截潜流型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加强河道水质管理,推进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减少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的污染,确保傍河型、截潜流型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2.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
严格地下水超采区管控。逐步建立地下水国考点位水质与水位同步监测、同步评价工作机制。在地下水超采区,加强地下水用途管制,逐步用地表水替代地下水,严格控制高耗水服务业和高耗水农作物发展。到2025年全市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岩溶大泉保护。严格控制辛安泉泉域范围内取用地下水,控制高耗水项目审批。综合采取关井压采、水源置换、生态补水、水源涵养、水污染防治等措施,进一步加大辛安泉保护修复力度,促进辛安泉地下水水位止降回升。对严重破坏岩溶地下水系统、危及岩溶地下水续存的采矿活动,根据影响程度,采取限采、停采或封闭矿井等措施。(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一)全面实施农村环境整治
1.系统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分区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结合村庄规划,推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聚焦水源保护区、城乡接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高铁高速沿线、重点河流沿岸等区域,优先治理形成径流或黑臭水体的村庄生活污水。积极稳妥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采取纳入城镇管网、收集转运、集中或分散处理的方式。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有余量的城镇或企事业单位周边村庄,应优先纳入城镇管网或收集转运至附近处理设施。鼓励人口集聚地区合建规模较大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应与进水水质相匹配,以处理灰水为主的设施,优先采用生物膜法或生态法。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评估,切实解决污水乱排乱放问题。推动黄河流域沿河3公里范围内2000人以上的村庄率先完成生活污水治理。到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25%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打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区。根据不同地区典型特征,筛选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和处理工艺。条件较好的地区应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脱贫地区可以合理把握节奏、力度和时限,逐步推进。到2025年,先行示范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50%以上,整体推进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40%以上,重点帮扶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进一步提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配合)
推动非正常运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各县(区)制定改造方案,按照《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改造方案》工作要求,分期分批开展非正常运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及配套管网完善工作。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各县(区)定期开展设施运行情况调查评估,推动设施停运破损、管网未配套、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非正常运行的设施及时完成整改。2025年底前,纳入问题清单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面整改到位,设施正常运行率满足国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配合)
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已完成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应加快推进污水治理,优先将厕所粪污纳入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暂时无法纳入的,应建立厕所粪污收集、储存、资源化利用体系,避免化粪池出水直排。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鼓励将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应预留污水治理空间。(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持续推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动态更新农村黑臭水体清单。建立农村黑臭水体国家级和省级监管清单,各县(区)每年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对新发现的黑臭水体或返黑返臭的水体,要及时纳入相应监管清单有序安排整治,实行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配合)
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优先整治面积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黑臭水体。鼓励任务较重的地区积极申报治理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模式与管护机制。统筹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系连通等措施,消除黑臭根源,恢复水体功能,实现“标本兼治”。到2025年,完成国家监管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配合)
推动农村水体“长治久清”。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体系向村级延伸,建立小微水体长效管理机制。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和整治进展由各县(区)向社会公开,并在所属行政村公示。对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开展整治过程和效果评估,确保达到水质指标和村民满意度要求。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对排查结果、整治情况进行监督。(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配合)
3.稳步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探索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指南,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四分法”,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鼓励村民分类投放,实现源头减量。协同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利用。鼓励各县(区)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创建。(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以县域为单元健全完善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按照交通便利、便于作业的原则,科学配置村庄收集房(点、站)、乡镇转运站及各类运输车辆,优化运输路线。合理设置渣土、灰土垃圾就地就近消纳场所,鼓励用于村内道路、景观建设,减少垃圾出村处理量。构建长效运行机制,加强日常监管,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到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就地就近两种处理模式覆盖全市98%以上自然村。(市住建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4.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推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进一步巩固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成效,结合县域“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中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供水工程规划情况,组织开展农村千人供水工程摸底排查,建立清单,科学划分保护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配合)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整治。对已划定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在保护区设置界标、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全面排查影响水源安全的工业企业、种养大户、堆放垃圾等环境风险源,进行规范化整治。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更换水源、现有集中供水工程管网延伸、安装水质净化设备、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配合)
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状况监测评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出厂水、管网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监测评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质状况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着力推进种植业污染防治
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全面推广科学施肥,以粮食作物为重点,推进化肥减量化,优化施肥结构。明确技术路线和主要措施。推进新肥料和施用技术应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机械深施、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等技术。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和服务组织等统筹开展肥料施用、病虫害防治等服务。积极推广应用低毒低残留农药、绿色防控和高效植保机械等化学农药减量增效技术。推进农业高效节水,进一步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加强农田退水管理,因地制宜采取循环利用与生态净化相结合的方式治理农田退水,在大中型灌区等典型地区,探索开展农田灌溉用水和退水水质监测。到2025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减少,化肥利用率达43%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秸秆农膜回收利用。推广秸秆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技术和装备,建设秸秆资源台账,提升秸秆收储运能力和综合利用水平。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健全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全链条管理体系。以“政府扶持、多方参与”为原则,大力推进废旧农膜机械化捡拾、专业化回收、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回收网络体系。积极推进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推进废旧农膜分类处置,鼓励对全生物降解地膜的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及推广。建立健全农田地膜残留监测点,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监测评估。到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稳定在9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5%。(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2.有效管控养殖业污染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收集贮存配套设施建设。制定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加强台账管理,培育壮大一批社会化服务主体,加快建设完善田间粪肥施用设施,推广覆土施肥等精细化施肥方式。推动粪肥合理适量施用,开展粪肥检测,保障还田安全。按照国家安排,推进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要求,科学测算区域环境承载力,进一步优化养殖生产布局。各县(区)依法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到2025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优化水产养殖布局,科学划定禁止、限制、允许养殖区,依法依规清理不符合要求的水产养殖设施,大力发展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研究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规范养殖企业尾水排放监管。(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
有序开展调查监测、负荷评估、污染治理和绩效评估,形成易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措施和监管模式,探索建立“查、测、划、治、评”的面源污染治理和监督指导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水平
(一)健全标准规范体系
研究制定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炼焦化学工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技术规范。针对不同污染源、典型污染物,研究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研究制定农村生活污水“以用促治”指南。(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完善环境监测网络
结合实际需要,动态优化点位布设,推动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建立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以饮用水水源和重点生态区域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控为重点,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加强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自行监测。到2025年,全市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实现区县级全覆盖,初步建立农田灌溉水质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日常执法监管
将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地下排放污染物,以及畜禽粪污偷运偷排等行为,发现可能适用行政拘留或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开展例行监察、专项督察及派驻日常监察,强化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存在问题的整改。推进建立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制度,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强化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责任落实。建立全市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支撑团队,培养一批环境监管和执法骨干力量,提升执法能力水平。(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鼓励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开展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装备研发,支持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控技术研究。推动产学研结合,加强环境污染治理方面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为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关键技术攻关提供平台支撑。(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重大工程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程
1.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项目
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为重点,实施一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项目。
2.土壤污染源头预防工程
开展在产企业绿色化改造、重金属减排和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治等项目。
3.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
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实施一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
(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程
1.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项目
重点围绕“双源”,完成全市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2.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工程
在“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启动实施一批地下水污染防渗改造工程。
3.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与修复治理工程
针对存在人为污染且风险不可接受的重点污染源,实施一批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工程。围绕闭坑矿山“老窑水”污染问题,实施一批地下水风险防控与修复治理工程。
4.废弃井封井回填工程
在摸清全市废弃矿井、钻井和取水井地下水污染状况的基础上,实施一批废弃井封井回填工程。
(三)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程
1.农村环境整治工程
开展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试点示范工程,探索符合长治实际的治理模式与长效机制。
2.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
建设一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县,加强源头污染防治,实施污染治理工程,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八、保障措施
(一)夯实主体责任,建立联动机制
各县(区)是实施本规划的主体,应在本规划出台后制定印发本行政区域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强化责任、加强沟通、通力合作,协同做好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强化过程监管,实施效果评估
强化过程监管,定期对规划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调度,动态跟踪规划实施进展,确保规划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估制度,将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在2023年和2025年底,分别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以及县级党委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加大资金投入,强化项目管理
做好全市各级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拓展投资渠道,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有效支撑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持续推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生物防治等相关工作,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各县(区)要结合本辖区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谋划申报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强化项目跟踪督办,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资金使用,发挥专项资金效益。
(四)加强宣传引导,鼓励社会监督
充分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手段,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和政策法规,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鼓励公众多渠道参与监督和举报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行为。积极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营造全社会参与保护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