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源头消减和全过程控制,实现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处置目标,《长治市污泥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颁布实施,请各县(区)认真组织执行,现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按照管理办法采用集中处置方式,统一转移至长治市污泥处置厂(长治市晋清科技有限公司)规范处置,并确保处置费用。
二、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辖区内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的产生、贮存、转移、处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要求各污水处理厂建立污泥管理专项台帐,对污泥的产生、贮存、转移、处置进行登记并备案。
三、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辖区内污泥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随意倾倒、堆放、遗弃、填埋等违法行为。
四、长治市污泥处置厂(长治市晋清科技有限公司)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及处置台账,并于每月初向属地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上月污泥处置台账。
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