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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评估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9-12-06 11:48 来源: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评估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近期,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对我市《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年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考核。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考核,管控土壤环境风险,根据《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长环土壤〔2018〕4号,以下简称《考核规定》),我市拟对《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2018年各县区实施情况开展评估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考核内容

  本次年度评估考核内容是《考核规定》明确的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具体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源头预防、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试点示范、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六个方面。

  二、评估考核时间安排

  依据《考核规定》要求,《工作方案》年度评估考核采取自查评分、部门审查、组织抽查、综合评价四个步骤开展:

  (一)自查评分(11月11日—11月2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应按照评估考核要求,建立包括电子信息在内的工作台账,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参照《考核规定》全面梳理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开展的特色工作、经验和主要成效,研究提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及建议,形成自查报告,并按照《2018年度落实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考核自查评分表》(附件1)要求逐项自评打分,于11月20日前将2018年度自查报告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和《工作方案》各任务牵头部门,同时报送考核联络人信息表(附件2)。

  (二)部门审查(11月21日—11月30日)

  结合我市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内容,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成评估考核组,根据各县区的自查情况,对各县区开展部门审查。

  各县区组织环保、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房建设等部门相关人员配合考核组完成对各县区的评估考核,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印证资料。

  (三)组织抽查(12月1日—12月5日)

  部门审查工作结束后,根据评估考核情况,考核组采取“双随机(随机选派人员、随机抽查部分地区)”的方式,赴县区开展现场抽查,对部分县区进行实地评估考核。

  (四)综合评价(12月6日—12月15日)

  抽查工作完成后,考核组对《工作方案》2018年度各县区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各牵头部门对各自负责的重点任务进行评分,出具书面意见,并于12月10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后,形成年度评估结果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         土壤科  王振国  2112159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资源站  曹  媛  6063917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村镇科  苏正昊  2046537

  市农业农村局         环保站  原红兵  3041065

  附件:1.××县(区)2018年度落实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考核自查评分表

  2.××县(区)2018年度落实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考核联络人信息表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10日

 

 

  

  附件1

  ××县(区)2018年度落实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考核自查评分表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分值

自评打分

打分依据

减分原因

整改措施

责任部门

一、土壤污染状况详查(15分)

详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15分)

按详查总体方案或山西省实施方案的进度安排推进详查工作,并且满足详查工作质量管理要求的,得15分。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因地方对重点行业企业和问题区域梳理排查工作不到位,导致出现应纳入详查范围而实际未纳入的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等,每发现1例,扣0.5分;如发现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刻意隐瞒不报的,每发现1例,扣2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由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联合评估)的,每发现1次,扣0.5分;问题整改不力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加扣1分;详查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的,扣2分;多次督促、工作进度依然缓慢的,加扣2分。

15

       

生态环境部门

二、源头预防(24分)

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9分)

制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2018年度控制目标并完成的,得9分。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存在涉重金属行业“散乱污”现象的,视情节轻重,每发现1起,扣0.5至2分,扣完为止;年度发生涉重金属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1起的,扣9分,其中年度发生涉重金属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2起及以上的,年度评估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未组织行政区内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企业制定并实施用量强度减半方案的,视情节轻重,扣0.5至1分。

9

       

生态环境部门

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5分)

制定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的,得5分。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依据日常检查、督察、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未落实环境整治要求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核实1处,视情节轻重,扣0.5至2分。

5

       

生态环境部门

二、源头预防(24分)

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5分)

制定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2018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得2.5分,否则不得分;按照2018年度计划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相关工作的,得2.5分,否则不得分。

5

       

农业农村部门

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5分)

制定印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的,得5分。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经日常检查、抽查、督察、媒体报道、举报等,发现应纳入整治范围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而实际未纳入的,每核实1处,扣1分。

5

       

住建(环卫)部门

三、农用地分类管理(27分)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14分)

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年度计划(或在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中有相关计划)并落实的,得14分;未完成的,按年度计划完成比例计算得分。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在安全利用或治理与修复过程中,未经科学论证相关措施,导致耕地土壤破坏且不及时纠正的,或发生二次污染的,每发现1起,视情节轻重,扣0.5至2分。

14

       

农业农村部门

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13分)

制定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年度计划,或在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中包括有关计划并落实的,得13分;未完成的,按年度计划完成比例计算得分。

13

       

农业农村部门

四、建设用地准入管理(20分)

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2分)

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得2 分。若无疑似污染地块,视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已建立。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依据日常检查、督察、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应建而未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扣2分。

2

       

生态环境部门

污染地块名录建立(2分)

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依据日常检查、督察、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污染地块名录存在遗漏的,每核实1 处,扣0.5分。

2

       

生态环境部门

四、建设用地准入管理(20分)

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6分)

相关县区制修订的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获批时,全部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得6分;未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不得分。

6

       

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6分)

在开展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工作时,全部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得6分;未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不得分。

6

       

自然资源部门

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4分)

对于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按2018年计划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依据日常检查、督察、举报等,发现未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或风险管控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核实1处,视情节轻重,扣0.5 至2 分。

4

       

自然资源部门

五、试点示范(7分)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7分)

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任务2018年实施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的,得7分;未完成的,按年度计划完成比例计算得分。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依据日常检查、督察、重点抽查、群众举报信息,发现未按计划实施的,每核实1处,扣0.5分;在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且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每核实1处,视情节轻重,扣0.5至2分。其他市该项任务不计分。

7

       

生态环境部门

五、试点示范(7分)

鼓励地方创新和先行先试(加分项)

出台过县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规的,加2分。设立县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加1 分。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较好并定期组织项目申报、进行更新的,视情况加0.5 至1 分;对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达80%以上的且项目有实质性进展的,视情况加0.5 至1 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为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发挥积极作用的,视情况加0.5 至1 分。开展县级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并按2018年度实施计划实施的,加1 分。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先进经验在市级层面得到推广的,当年年度评估加1 分;在省级层面得到推广的,加2 分;在国家层面得到推广的,加3分。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干部带头宣传《工作方案》、在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班或深入基层(中小学、乡村等)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专题讲座的,视情况加0.5 至1 分。

         

生态环境部门

六、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7分)

部门协调配合(2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实质性协调机制的,得2 分,否则不得分。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随机抽取各市行政区域内3 至5 个县(市、区),查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发现1 个县(市、区)未建立的,扣1 分;发现2 个(含)以上县(市、区)未建立的,扣2 分。依据日常督察、重点抽查、现场核查以及经核实的社会媒体报道、群众举报信息,发现因部门之间协调不力,影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中,环保、农业、国土、住建、财政、卫生等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力,影响详查工作质量和进度的;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间信息沟通不畅,未实行建设用地联动监管,导致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进入用地程序等。

2

       

生态环境部门

六、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7分)

环境信息公开(2.5分)

“十三五”期间,至少发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每年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得0.5分;公开不力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最高可扣0.5分。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编制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方案过程中,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编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开。全部公开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以上情况存在不适用的,按实际计分除以所适用项目的总分后,乘以2.5分进行折算。

2.5

       

生态环境部门

宣传教育(2.5分)

将土壤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计划并开展相关培训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开展了各种不同形式土壤环境宣传教育的,得0.5 分,否则不得分。随机抽查3-5 家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以及有重点监管尾矿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重点就《工作方案》有关污染源监管的要求开展问卷调查,问卷调查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问卷调查全部合格的,计1分,否则按问卷调查合格比例计算得分。

2.5

       

生态环境部门

土壤污染事件(扣分项)

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违法违规的再生利用活动污染严重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现场督察、媒体报道、举报并核实的,每发生1起,扣1分。因耕地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超标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发生1起,视情节轻重,扣1至5分。因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不当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发生1起,视情节轻重,扣1至5分。

         

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2

  ××县(区)2018年度落实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考核联络人信息表

序号

单位

联系人

电话

1

县(区)环保局

   

2

县(区)自然资源局

   

3

县(区)住建(或环卫)部门

   

4

县(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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