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土壤、农业农村、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土壤、农业农村、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的通知》(晋环土壤函〔2019〕147号),我局制定了《2019年全市土壤、农业农村、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0日
2019年全市土壤、农业农村、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为实现2019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预期目标,全市土壤、农业农村、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抓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推进净土保卫战
(一)进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协调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日常执法监管。
(二)持续推进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信息采集和风险筛查,全面启动初步采样调查。
(三)协调推进《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贯彻落实
强化《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调度管理,组织开展各县区2018年度《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评估。推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的应用推广,完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多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四)强化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推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依法实施分类管理和治理修复;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督促各县区梳理严格管控类耕地退耕还林还草需求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或因地制宜推进种植结构调整。
(五)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区依法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机制,强化部门联动监管。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腾退企业用地为重点,严格企业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有序推进风险管控和修复。按照国家部署,推动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关义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二、坚决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一)推动各县区实施《长治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1.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实施《长治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2.参照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厅外分工方案和厅内分工方案,制定印发我市的《实施方案》重点工作局外分工方案和局内分工方案,明确责任,落实政策措施。
3.督促各县区做好县级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落实工作,定期调度进展情况。协调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生态环保督查范畴,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区进行严肃问责。
4.配合市畜牧局修改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情况评估核查办法和规范。
(二)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督促指导各县区完成全市176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年度目标任务。每月调度工作进展,对进展缓慢的县区,予以通报或预警,督促其加快工作进度。
(三)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黑臭水体调查
1.指导各县区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建设,下发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县区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调查,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
3.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的安排部署,开展全市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工作。
4.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在适当时候组织召开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推进会。
三、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一)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全面部署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开展化工行业等典型污染源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提出防治政策和建议。结合全国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估结果,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和培训。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分工作。
(三)规范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
理顺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建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等多部门地下水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机制,共享地下水环境信息资源。调整地下水监测目标任务,优化地下水监测点位,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加大对各县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系统人员专业水平,尽快建立起一支地下水环境管理方面的专业化队伍,为全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做好人才储备。
(五)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任务分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督促指导各县区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动态更新2019年加油站防渗改造信息,开展加油站防渗改造合规核查。适时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区开展废弃矿井、钻井、取水井排查和封井回填试点区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