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山西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不足0.1倍不予行政处罚案
【典型意义】:
1、“有案必查、查必有果”;
2、适用规范;
3、坚持处罚与教育挽救相结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6日,长治市信息监控中心向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移交了2021年7月25日山西某公司2号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的线索。沁源分局在收到该线索后,立即予以立案,同时指派执法人员唐行宇、郭利斌赴现场调查。经调查,该企业脱硫脱硝设施出口2号排放口在2021年7月25日11时二氧化硫小时均值为30.10mg/m3,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表6焦炉烟囱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超标倍数为0.003倍。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次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小时均值未超过排放限值标准的0.1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当日完成整改、对环境影响轻微。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超标倍数小于0.1倍的”,7月30日,沁源分局召开案件审查会,在法律顾问审查及集体研究讨论后,决定对该企业存在的废气超标排放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021年8月7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启示】
一是“有案必查、查必有果”。执法人员贯彻环保工作“落细、落小、落实”的要求,发扬“主动出击、敢于亮剑”的执法精神,对污染环境线索依法立案、依法调查、依法处理,对涉嫌污染环境的线索做到了闭环管理。
二是适用规范。对于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情充分理解和把握适用条件,规范适用实施程序,通过集体讨论、案审会、法律顾问审查等程序加强审核监督。
三是坚持处罚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大力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积极引导企业进行违法行为改正,支持、鼓励、规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经营,发挥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联系人:
唐行宇 16635050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