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1.强化生态环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 本案在对违法企业依法查处的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对本案直接负责人同时立案查处。
【案情简介】:
长治某公司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利用当地煤炭资源,采用粉煤加压气化、费托合成等技术,生产油品及化学品。项目分二期建设,一期项目2016年取得环评批复,2017年9月完成基本建设,2018年4月领取排污许可证,开始投入生产调试,2020年7月停运,二期项目未建设。
2021年4月8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王东亮、郭强在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8年4月已领取排污许可证,开始投入生产调试,但至检查时尚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对涉事企业和直接负责人立案调查。2021年4月16日进行集体讨论,参照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规定,初步决定对长治某公司未验先投行为处以5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以10.4万元罚款。经过市局法制科重大案件审核,2021年5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1年5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企业必须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仍存在环保意识不强,环保工作滞后,缺乏专业人才等问题,导致各项环保要求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出现偏差。本案办理过程中,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王东亮、郭强坚持严格执法和贴心帮扶相结合,一方面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充分收集证据材料,合理裁量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守法经营,细心指导验收整改工作。本次检查,不仅使企业感受到生态环境执法的“力度”,更体会到了精准帮扶的“温度”。
案件联系人:
王东亮 1803556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