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对易产生扬尘物料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21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高空航拍锁定辖区内某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北侧物料堆场存在扬尘管控问题,随即赴现场开展落地核查。经现场勘验确认:该公司厂区北侧露天堆放物料(煤矸石)未苫盖完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区域空气质量、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结合物料堆放规模、扬尘污染影响程度、企业整改配合情况,核定罚款3.7万元。
【案件启示】
1.企业需健全内部环保管理制度,明确堆场专人管理,划分责任区域,落实每日巡查、洒水喷淋、防尘网、物料棚维护等工作,大风、雨后及时加固修复覆盖设施,常态化管控扬尘隐患。
2.监管要依托无人机、远程监控等科技手段,弥补传统现场巡查的盲区短板,实现厂区全域排查,做到扬尘隐患早发现、早介入、早整改。
3.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依法查处的同时明确整改标准,上门提供环保技术指导,助力企业完善治污配套,平衡生态治理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