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长治市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中,不断加强执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通过“强化保障投入、强化实操培训、强化技术运用”,深化科技赋能,加强成果转化,全面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促进执法工作的精准高效开展。
强化保障投入。2022年,长治市投资5100万元建设了水质荧光指纹溯源系统,加强流域污染监控,构建“全面感知——快测快溯——监察执法”多级联动智慧流域管控体系。投资2000余万元购置了走航车、无人机、便携式VOCs气体泄漏检测红外热像仪、便携式VOCs总烃检测仪、便携式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等先进执法装备,提升了精准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能力。在长治市焦化、钢铁、电力、建材等220家重点企业安装用电监管系统,监管治污点位达到2275个。组织相关部门对重点企业开展监督帮扶,重点企业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补全率均达到98.5%以上。2025年3月12日,现场工作人员在对系统平台数据进行常态化梳理、排查时,发现某煤业公司存在排污数据异常情况。为确保监测数据的客观性、公正性,3月21日,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某煤业公司矿井水排放口进行现场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矿井水排放口COD监测值为44mg/L,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山西省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中化学需氧量(COD)20mg/L排放限值。该行为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综合裁量,处以罚款26万元。
2025年9月8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运用走航车对辖区内涉VOCs企业进行走航监测,针对监测高值问题,现场核查发现,某焦化企业冷鼓工段酸洗塔洗涤液pH值呈碱性;另一家焦化企业库区中心放散煤气水封冷凝液收集槽顶盖密闭不严,存在气体外溢。以上2家企业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经综合裁量,分别对两家企业作出6.4万元和5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走航车监测高值数据溯源污染物排放源,较为精准的锁定污染物排放单位,辅以现场核查,形成了“问题线索推送-现场执法-依法查处”的精准执法、科学执法模式,进一步提高了执法效能。
转载自: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