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旨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条例》共7章49条,从明确总体要求、加强公共监测、规范自行监测、规范技术服务机构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六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监测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
《条例》第十三条对人为干扰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正常运行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管理,保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正常运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建设、运行提供保障,并采取措施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及其设施、设备,不得干扰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正常运行。
《条例》第四十条对人为干扰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正常运行的后果做出了明确,违法者将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侵占、损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及其设施、设备,或者干扰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控站点人为干扰等行为详解
国控站点人为干扰等行为主要分为“人为干扰行为”和“一般影响行为”两类,两类行为均需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如下:
(一)人为干扰行为
1.未经报备进入国控站点站房及采样区域,触碰监测设施或视频监控等辅助设施,实施堵塞采样管,在采配水环节加装过滤装置,更改、删除监测设备参数、日志等行为,严重影响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
2.采用液体、气体、固体等物质喷淋国控城市点位采样区域、站房或站房房顶采样平台,1小时内累计喷淋时间超过15分钟的;
3.在国控水站或国控断面采样区域上游200米、下游50米范围内或湖库站点半径100米范围内,实施喷(排)水、曝气、投药或其他干扰采样分析过程的;
4.在国控断面采样期间临时调水、补水的;
5.一个自然年内,同一城市(直辖市为区、县)的国控站点发生一般影响行为,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次发文提醒后再次发生的;
6.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构成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7.其他涉嫌人为干扰的行为。
(二)一般影响行为
1.干扰运维车辆、人员正常通行,影响运维工作的,或未经报备进入国控站点站房及采样区域,触碰监测及辅助设施界面、按键等,查看监测仪器或工控机数据、关键参数、日志、现场视频等资料,造成视频监控系统故障,遮挡视频摄像头、改变视频监控角度,导致视频监控系统无法监控关键区域等,轻微影响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
2.采用液体、气体、固体等物质喷淋国控城市点位采样区域、站房或站房房顶采样平台,1小时内累计喷淋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
3.非运维船只未经报备进入国控水站或国控断面采样区域停驻,通过螺旋桨等装置或采用其他方式搅动水体10分钟及以上的;
4.在国控水站或国控断面采样区域上游200-1000米、下游50-200米范围内或湖库站点半径100-500米范围内,实施喷(排)水、曝气、投药或其他干扰采样分析过程的;
5.其他涉嫌一般影响的行为。
无论是人为干扰行为,还是一般影响行为,只要涉及国控站点、影响监测数据真实性或设施正常运行,均会被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守护绿水青山,你我皆是行动者
自动监测站,这些涵盖大气、水质和噪声监测于一体的现代化站点,如同环境的“智慧眼”,实时捕捉着影响我们生活质量的每一项关键指标。守护好监测站点的正常运行与周边环境秩序,就是守护环境数据的真实性、权威性,更是守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与生态治理的精准度。
在此,我们诚挚呼吁每一位公民:当您在户外看到标有“生态环境监测”及其他警示标识时,恳请您自觉与监测站点保持安全距离,切勿随意翻越防护栏、擅自闯入设备保护范围,尤其请勿因一时好奇而触碰、挪动甚至破坏监测仪器。须知,即便是不经意间碰歪采样导管、污损感应探头等细微举动,均可能导致监测数据失真,偏离实际情况。而您个人,也可能因此触碰法律红线。请您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实施任何干扰环境监测的行为:
——不损毁、盗窃、侵占环境监测设施(监测站房、采样设备、通信线路等)
——不在监测站点周边焚烧秸秆、垃圾,不排放有毒有害气体
——不向监测采样点倾倒废水、废渣,不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