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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执法之行政处罚”专栏

2024-09-13 09:24 来源: 长治环境发布

编者按


送达工作直接关系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能否得到保障,是启动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时间起算点。从近几年生态环境部的评查情况看,送达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案卷质量。本期介绍送达工作有关事项,供广大执法人员参考。


  问  

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送达工作依据的主要规范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 释 》( 法 释〔2018〕1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2〕11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 号)、《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中也可能涉及行政执法送达工作。对于涉外、涉港澳台等特殊案件,还需要遵守有关司法性文件、中国批准的国际条约等规定。


  问  

二、送达方式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7种。


  问  

、如何确定送达地址?


答:自然人以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个体工商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当事人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或提供了送达地址的,以其确认或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需要注意的是,送达地址确认书不是案卷必备的文书,若当事人不肯签署,可依法以其住所地、合同约定地址等为送达地址。


在直接送达时,若当事人拒收,可以留置送达。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可以拍照、录像,也可邀请当地基层组织(如村委会)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


  问  

四、电子送达需要注意什么?


答:电子送达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等实现。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的规定,电子送达的关键在于确认当事人能否收到有关法律文书。


首先要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并提供接收文书的途径。其次要记录下电子送达的方式与结果。可通过截屏、拍照、录音等方式记录,并入卷保存。最后要注意所送达的文书种类。有些文书不可或不宜通过电子送达,需要通过其他方式送达。


  问  

五、什么情况适用公告送达?


答:公告送达是一种拟制送达,本质上是法律在未能实际送达的情况下为推动法律程序运行而作出的规定,故适用时必须慎之又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主要针对自然人,较少针对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或通过其他法定送达方式确实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在报纸、网站等大众媒体或受送达人住所地等处公告至少30日才能视为送达。建议公告送达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亲属及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请求其协助寻找。


供稿人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黄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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